“自2015年5月以来,村民熊某仗着家族势力大多次无故到该我家闹事、辱骂我父亲李某,并放火烧其门前草堆,父辈几代单传,再加之父亲忠厚、老实,处处都是忍让,可是忍让不能免除伤害,也就是在2019年的2月14日晚上,村民熊某因为燃放鞭炮又一次冲进家中给父亲打了两耳光,父亲为了避免是非,心怕遭殴打事件被刚从学校毕业的弟弟知道,早早就上床休息去了。”
“第二天,弟弟发现父亲脸颊红肿,感觉到肯定是出了什么事情,就紧追逼问,无奈之下,父母告诉了弟弟遭熊某殴打的事情。为避免弟弟生是非,父母再三嘱咐不能去找熊某,懂事的弟弟也当即答应了父亲。可是,没有想到的是,在当天晚上,弟弟趁父母不注意,冲到了熊某家用刀把熊某砍伤……后听说,熊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这是湖南省衡阳县居民李某在向笔者进行法律咨询时诉说的,她还说,弟弟上几天被当地派出所喊走后就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罪名是寻衅滋事罪。那么,李某的弟弟究竟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呢?
【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在区分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罪之前,首先来看看法律对两罪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其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致他人轻伤以上,主体上必须是精神正常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客体上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知道了法律对两罪名量刑的规定,就知道区分两罪名对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性了。如何有效把握两罪名的区别呢?许小军律师讲解说,主要要厘清两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要从两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进行分析:
1、从主观故意上看,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寻衅滋事罪是故意没事找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一般不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而是为了寻求一种逞强好胜,耍流氓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
2、从客观行为上看,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是有预谋的伤害他人。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见到某人打某人。
3、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两罪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这也是区分两罪的重要特征。
本案中,李某的弟弟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经过对两罪构成要件的区分和对比,完全可以得出李某弟弟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