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3日,这一天对于贵州凯里的罗云来说无疑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因为这一天,罗云与凯里市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近一年时间关于锐馨鑫园风雨长廊的购买合同诉讼纠纷收到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罗云告诉本网工作人员:虽然终审判决书撤销了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相关判决,确认黔东南州锐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锐红公司)与我本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锐馨鑫园的风雨长廊物权归属还是维持了原判,我将会继续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同时既然我的合同是有效的,我可以服从法院的判决,但锐红公司已经无任何资产了,那么我的实际损失谁来负责呢?锐红公司?吴经锐?还是锐红公司资产处置小组?不论任何人只要把我的购房款返还给我,我立即退出风雨长廊的房屋。
图为锐红公司修建的风雨长廊(箭头处系涉诉房屋)
据了解,2009年1月,一直在锐红公司打工的罗云用所有的打工积蓄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经锐签署了该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凯里市永丰南路的锐馨鑫园小区附属房屋风雨长廊的其中6间房屋的两份买卖合同,合同签署后罗云分别于当年的1月5日和12月8日向吴经锐支付了风雨长廊其中6间的所有购房款122000元。
在当年的10月,由于锐红公司诸多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锐馨鑫园小区也就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烂尾楼。罗云购买的风雨长廊就仅有几根柱子在小区内“苦苦的支撑”着。2011年吴经锐因为其他原因被刑事拘留,罗云购买的风雨长廊一楼的几小间房屋就一直摆放着。其间,锐红公司以及锐红公司唯一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吴经锐除罗云以外也未将风雨长廊房屋出卖给任何人,同时该房屋也未被任何法院查封。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部分)
直到2014年6月17日,根据锐红公司的申请,锐红公司系列案件资产处置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因查阅相关材料风雨长廊不属于公摊并明确:风雨长廊二楼给锐红公司办公,一楼隔出四间,其中两间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另外两间用于物业公司办公。锐红公司委托黔东南州远大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改造。锐馨鑫园风雨长廊于当年的9月份改造完毕,罗云才正真得到风雨长廊使用。2015年11月,锐馨鑫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产生。
2017年1月16日,锐馨鑫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排除妨害”为由要求罗云搬离风雨长廊的房屋并将罗云以及罗云所在的公司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司法诉讼,2017年3月11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2017年5月11日,凯里市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再次将罗云、锐红公司以及锐红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经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罗云与锐红公司以及吴经锐签署的两份合同无效并将风雨长廊的房屋返还给业主委员会和承担案件诉讼费。
在庭审过程中,罗云以及锐红公司、吴经锐辩称: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根据测绘报告和相关专题会议纪要证明风雨长廊没有列入公摊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本次司法诉讼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锐馨鑫园的风雨长廊没有列入公摊,业主要用也可以给业主,但是需要成本建设的,建设费用应由全体业主负责承担。
锐红公司系列案件专题会议纪要(部分)
2017年7月28日,凯里市人民法院未采纳罗云以及锐红公司和吴经锐的辩护意见和证据,判决罗云与锐红公司以及吴经锐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罗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使用的风雨长廊的房屋返还给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其案件的受理费由罗云和锐红公司以及吴经锐承担。
2017年9月5日,罗云领取一审判决书后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以“一审判决没有认真对事实调查和核实证据,仅凭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状和误引法律条文作出判决”为由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黔东南州住建局关于锐馨鑫园物管用房等规划事宜的回复函
根据《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6民终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锐红房开公司与罗云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是否有效?锐馨鑫园的风雨长廊权属归谁所有?罗云是否应当将其占有的风雨长廊房屋返还给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锐红公司与罗云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系关于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一审判决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关于涉案风雨长廊的房屋权属归谁?锐红公司在报批修建时,其目的是方便住户的出入、生活、休闲、营造民族特色而在原绿地上修建的,足以说明风雨长廊系锐馨鑫园的公共部分。对于锐红公司、吴经锐以及罗云辩称风雨长廊没有列入公摊,故不应属于小区业主所有的因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
凯里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的情况说明
本网工作人员翻阅了锐红公司以及吴经锐提供给法院的由黔东南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产实测报(2013)第073号《贵州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和2014年6月17日由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爱华主持召开的《锐红公司系列案件资产处置小组专题会议纪要》以及黔东南州住建局《关于确认锐馨鑫园物管用房等规划事宜的回复》、凯里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关于锐馨鑫园物管用房等规划的情况说明》出具的证据内容显示风雨长廊均没有列入公摊和建筑面积,锐红公司、吴经锐以及罗云辩称风雨长廊没有列入公摊不应属于小区业主所有怎么会是未能举证证明?没有完善的相关规划手续,锐馨鑫园的风雨长廊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怎么又会认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0年锐红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就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置锐红公司的资产和债务。2017年12月21日,本网工作人员联系吴经锐就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以及了解相关资产处置情况时,直到发稿时吴经锐没有回复本网工作人员。
凯里市锐馨业主委员会提起的合同无效纠纷诉讼结果,罗云的损失谁来承担?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会不会强制执行?申诉的结果又会怎样?本网将会继续关注。(注:文中罗云系曾用名)